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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金順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被 告 陳阪隆黑諾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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