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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阿村
選任辯護人 黃志傑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107 年度審原易字第4 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阿村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9日以107 年度審原易字第4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同案被告即共犯林盛邦經訊問後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被告潘阿村不宜單獨進行簡易程序,應與同案被告林盛邦併同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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