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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8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萬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駱萬聲業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24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 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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