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易,334,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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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玉熙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44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性騷擾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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