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易,386,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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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奕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奕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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