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簡,1000,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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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0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恒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872 號),被告在本院獨任法官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恒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沾附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一、犯罪事實:

(一)行為人:高恒偉。

(二)施用毒品記錄:1.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6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該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0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民國93年1 月16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嗣戒治期滿,未經撤銷,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2.其後又多次因施用第一或二級毒品案件,除其中一次,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外,其餘均由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均確定如下: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82號、2.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665 號、3.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761 號、4.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567 號(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

(三)時 間:107 年3 月28日晚間10時40分許。

(四)地 點:臺北市○○區○○路000 巷0 號5 樓「千賓商務 會館」515 室內。

(五)行 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再吸食其 所生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19386號)暨所附鑑定人結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 份(偵查卷第84頁至第86頁)。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4 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偵查卷第82頁)。

(四)扣案之吸食器1 組(事後經檢驗結果,其上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三、刑之加重事由:1.累 犯:被告前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567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至106 年1 月25日就餘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考,是被告因上述案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所犯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量刑因素:1.本罪罪質: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

2.被告相類型犯罪前科:被告前曾數度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甚至判處罪刑,仍不知悛悔,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知其陷溺毒品甚深,一般保安處分已難收成效,而有科處刑罰,以資警惕之必要;

3.本次犯罪情狀:被告係在旅館偶然受警員盤檢後,接受警員採尿送驗而被查獲,現實上並查無其因此次施用毒品失控,致有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或造成是項危險之行為;

4.被告事後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

5.檢察官與被告之求刑;

6.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

7.本件對被告所量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

五、沒收(含銷燬)處分:扣案之1 組吸食器經鑑定結果,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其上,有前引毒品鑑定書可考,無法析離,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六、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七、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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