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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逸儒
選任辯護人 楊正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673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250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蔣逸儒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黃川如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蔣逸儒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 年11月6 日前,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內,將其所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文德分行(下稱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下稱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湖分行(下稱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等物,以店到店宅急便寄送之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許政義」之人,復透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之密碼。
而「許政義」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黃莉玲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各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蔣逸儒之上揭元大銀行、聯邦銀行、合庫銀行之帳戶內。
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蔣逸儒,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蔣逸儒於本院之自白。
㈡黃莉玲、陳思彤、賴隆文、陳柏勳、陳育瑩、蘇育嫻、温嘉玲、黃川如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聯邦銀行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合庫銀行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三、核被告蔣逸儒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一交付元大銀行、聯邦銀行、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再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核與起訴事實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詐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蔣逸儒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如附表一編號1 、2 、6 、8 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編號3 、4 、7 之被害人則表示不向被告請求民事賠償;
另編號5 之被害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到庭),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惟為兼顧被害人黃川如之權利,故再依同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支付方式,向黃川如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 款 時 間│詐 欺 方 式│ 匯款金額 │所匯入之│
│ │ │ │ │(新臺幣)│被告帳戶│
├──┼───┼───────┼──────────┼─────┼────┤
│ 1 │黃莉玲│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黃莉玲佯稱│ 30,000元│元大銀行│
│ │ │晚間8 時28分 │為網路賣家shopping99│ │ │
│ │ │ │客服人員,表示因帳號│ │ │
│ │ │ │遭盜用,有多訂12筆訂│ │ │
│ │ │ │單,若未取消將會扣款│ │ │
│ │ │ │5,000 餘元費用,致黃│ │ │
│ │ │ │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現│ │ │
│ │ │ │金後,以跨行存款方式│ │ │
│ │ │ │匯入 │ │ │
├──┼───┼───────┼──────────┼─────┼────┤
│ 2 │陳思彤│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陳思彤佯稱│ 8,112元│元大銀行│
│ │ │晚間8 時41分 │為網路賣家蝦皮人員,│ │ │
│ │ │ │表示因內部疏失致將持│ │ │
│ │ │ │續扣款12次,致陳思彤│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匯│ │ │
│ │ │ │款 │ │ │
├──┼───┼───────┼──────────┼─────┼────┤
│ 3 │賴隆文│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賴隆文佯稱│ 17,985元│元大銀行│
│ │ │晚間8 時36分 │為網路商家99購物網站│ │ │
│ │ │ │,因其於購物時誤設定│ │ │
│ │ │ │為分期付款,致賴隆文│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匯│ │ │
│ │ │ │款 │ │ │
├──┼───┼───────┼──────────┼─────┼────┤
│ 4 │陳柏勳│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陳柏勳佯稱│ 29,987元│聯邦銀行│
│ │ │晚間8 時57分 │前於超商取貨時,因店│ │ │
│ │ │ │員重複刷批次條碼,將│ │ │
│ │ │ │扣款24本書籍費用,須│ │ │
│ │ │ │予以取消,致陳柏勳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匯款│ │ │
├──┼───┼───────┼──────────┼─────┼────┤
│ 5 │陳育瑩│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陳育瑩佯稱│ 17,412元│合庫銀行│
│ │ │晚間11時2 分 │為網路商家客服人員,│ │ │
│ │ │ │因匯款時按錯自動扣款│ │ │
│ │ │ │,致陳育瑩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匯款 │ │ │
├──┼───┼───────┼──────────┼─────┼────┤
│ 6 │蘇育嫺│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蘇育嫺佯稱│ 9,424元│聯邦銀行│
│ │ │晚間10時34分 │係網路商家衣芙購物網│ │ │
│ │ │ │站客服人員,因於超商│ │ │
│ │ │ │付款取貨時,店員誤刷│ │ │
│ │ │ │條碼,致交易設定為批│ │ │
│ │ │ │發數量,致蘇育嫺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匯款匯│ │ │
│ │ │ │入 │ │ │
├──┼───┼───────┼──────────┼─────┼────┤
│ 7 │温嘉玲│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温嘉玲佯稱│ 29,988元│合庫銀行│
│ │ │晚間10時15分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因│ │ │
│ │ │ │店家電腦系統錯誤,造│ │ │
│ │ ├───────┤成重複購買20項商品,├─────┤ │
│ │ │105 年12月7 日│致温嘉玲陷於錯誤,分│ 30,000元│ │
│ │ │晚間10時35分 │別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匯款匯入 │ │ │
├──┼───┼───────┼──────────┼─────┼────┤
│ 8 │黃川如│105 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向黃莉玲佯稱│ 29,785元│元大銀行│
│ │ │晚間7 時52分至│為網路賣家shopping99│ │ │
│ │ │8 時35分許 │工作人員,因疏失誤設├─────┤ │
│ │ │ │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將│ 8,412元│ │
│ │ │ │連續扣款12個月,須取│ │ │
│ │ │ │消設定,致黃川如陷於├─────┤ │
│ │ │ │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 3,385元│ │
│ │ │ │櫃員機提領現金後,以│ │ │
│ │ │ │跨行存款方式匯入 │ │ │
└──┴───┴───────┴──────────┴─────┴────┘
附表二:
┌──┬────┬─────────┬─────┬─────┐
│編號│支付對象│支 付 日 期 │應支付金額│合 計│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 黃川如 │自107 年6 月15日起│ 2,000元│ 18,000元│
│ │ │至108 年2 月15日止│ │ │
│ │ │,按月於每月15日前│ │ │
│ │ ├─────────┼─────┼─────┤
│ │ │於108 年3 月15日 │ 3,000元│ 3,000元│
├──┼────┴─────────┴─────┼─────┤
│總計│ │ 2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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