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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威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6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威穎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威穎前於民國106 年間,任職於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號之正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展公司)擔任司機,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而分別:㈠於106 年5 月18日晚間10時18分許,先自正展公司辦公室取得門禁晶片卡,再前往公司倉庫,並利用晶片卡解鎖保全系統後,即進入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並於得手後以貨車載運離去,再前往由不知情之易群達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街000 號之「老酒仙老酒收購中心」,而全數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共19,000元。
㈡於106 年6 月12日凌晨1 時23分許,再以上揭方式進入倉庫而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並於得手後亦以貨車載運離去,復前往不知情之黃鎮洲位於基隆市七堵區「百福社區」之住處,而全數變賣得款共209,000 元。
嗣正展公司負責人林滄海發覺失竊後報警處理,再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曾威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林滄海在警詢中之陳述;
易群達、黃鎮洲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估價單、洋酒庫存表。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門扇、牆垣與其他安全設備」,均須與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關者,始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8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案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其行竊地點均係正展公司之倉庫,而該倉庫平時無人居住或保全看守,僅有設定保全系統一節,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是該倉庫即非屬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又本案被告乃持門禁晶片卡解鎖保全系統而入內行竊,亦未有何毀、越之行為,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為皆應構成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即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自應由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復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前已㈠於100 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審簡字第3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於 100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55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101 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為貪圖己利即恣意竊盜,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林滄海達成和解,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雖因本案而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並持以變賣得款共228,000 元,惟因其嗣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若仍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00條、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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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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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約翰XR 21年(0.75L) │ 1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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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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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約翰XR 21年(0.75L) │ 6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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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蘇格登 12年(1L) │ 23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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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皇家禮炮 21年(0.7L) │ 3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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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皇家禮炮 21年(1L) │ 2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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