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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奕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897號、第98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奕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奕云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至該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23日或24日下午某時,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之統一超商內,將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西門分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下稱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以宅急便寄送之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蔡明新」之人。
而「蔡明新」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陳祺堯、歐軒碩,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金額轉(存)入王奕云之上揭帳戶內。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再經警循線查獲王奕云,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奕云於本院之自白。
㈡陳祺堯、歐軒碩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明細查詢資料、台新銀行105 年9 月2 日台新作文字第10523233號函所附交易明細、臺中銀行105 年8 月2 日中內湖字第1050000057號函所附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交易明細。
三、核被告王奕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以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一交付台新銀行、臺中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同時造成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陳祺堯、歐軒碩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予他人詐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被害人所受損失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 害 人│ 詐 騙 方 法 │匯、存款時間及│匯存款金額│所轉(存)入│
│ │ │ │方式 │(新臺幣)│之被告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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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陳祺堯 │撥打電話向陳祺堯佯稱報│105 年6 月26日│ 29,985元│ 臺中銀行 │
│ │ │名TOEIC 共3 次,需依指│晚間7 時15分許│ │ │
│ │ │示操作提款機取消交易云│,以跨行存款方│ │ │
│ │ │云,致陳祺堯陷於錯誤,│式存入 │ │ │
│ │ │先後依指示以跨行存款方├───────┼─────┤ │
│ │ │式存入及以行動網路匯款│105 年6 月26日│ 29,985元│ │
│ │ │方式轉入 │晚間7 時19分許│ │ │
│ │ │ │,以跨行存款方│ │ │
│ │ │ │式存入 │ │ │
│ │ │ ├───────┼─────┼──────┤
│ │ │ │105 年6 月26日│ 49,989元│ 台新銀行 │
│ │ │ │下午某時,以行├─────┤ │
│ │ │ │動網路方式轉入│ 49,989元│ │
├──┼────┼───────────┼───────┼─────┼──────┤
│ 二 │ 歐軒碩 │撥打電話向歐軒碩佯稱為│105 年6 月26日│ 29,985元│ 台新銀行 │
│ │ │HITO本鋪網路店家,因工│晚間8 時27分許│ │ │
│ │ │作人員疏失導致誤設定12│,以現金存款方│ │ │
│ │ │筆購物紀錄未付清,需依│式存入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取消交易├───────┼─────┤ │
│ │ │云云,致歐軒碩陷於錯誤│105 年6 月26日│ 10,000元│ │
│ │ │,依指示以現金存款方式│晚間8 時46分許│ │ │
│ │ │存入 │,以現金存款方│ │ │
│ │ │ │式存入 │ │ │
│ │ │ ├───────┼─────┼──────┤
│ │ │ │105 年6 月26日│ 29,985元│ 臺中銀行 │
│ │ │ │8 時43分許,以│ │ │
│ │ │ │現金存款方式存│ │ │
│ │ │ │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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