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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刁進財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7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刁進財犯隱匿封緘信函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刁進財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刁進財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前段之隱匿封緘信函罪。
爰審酌被告因故與告訴人張紋琦產生糾紛後,竟即無故隱匿封緘之信函,致告訴人未能即時收受上開信件,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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