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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珏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2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珏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楊珏倫」署名共拾陸枚、指印共肆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基於單一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更正「HTCM8 」為「HTC ONE M8X 16G 」、更正「偽簽楊珏倫署名」為「偽造楊珏倫署名及按捺指印(詳如附表所示)」、更正「完成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手續」為「完成行動電話門號攜碼籍以申辦門號搭配行動電話方案」;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珏池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珏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又被告偽造「楊珏倫」署名及指印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再本案被告乃係同時將如附表所示門號辦理攜碼至遠傳電信,藉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是其所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其犯罪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復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是檢察官雖於起訴書漏未論及被告所為尚另構成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之犯行,惟因此既與被告另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爰審酌被告明知未取得楊珏倫之同意,竟因貪圖己利即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式詐欺取財,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文件,因已交付予電信公司及大聯盟通訊行而非屬其所有,自不得諭知沒收,然其於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簽「楊珏倫」之署名16枚及指印4 枚,則皆係被告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詐欺行為而取如附表所示之HTC ONE M8X 16G 行動電話2 具,業經被告各以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價格變賣予大聯盟通訊行,並於扣除2 個門號月租費共計13,990元後,得款10,010元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且因未扣案,應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另取得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SIM 卡共2 張,雖未扣案,仍屬其犯罪所得,然因SIM 卡價值低微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署 押 所 在 文 件 │欄 位│偽 造 之 署 押│申辦之行動│取 得 物 品 │
│ │ │ │ │電話門號 │ │
├──┼─────────┼──────┼───────┼─────┼──────┤
│ 一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申請人簽名 │楊珏倫署名1 枚│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
├──┼─────────┼──────┼───────┤ │0000000000號│
│ 二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申請者簽名 │楊珏倫署名2 枚│ │SIM 卡1 張、│
│ │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 │ │HTC ONE M8X│
│ │書 │ │ │ │16G 行動電話│
├──┼─────────┼──────┼───────┤ │1 具 │
│ 三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申請客戶簽章│楊珏倫署名2 枚│ │ │
│ │務申請書 │、委託人簽章│ │ │ │
├──┼─────────┼──────┼───────┤ │ │
│ 四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立書人姓名及│楊珏倫署名1 枚│ │ │
│ │辦委託書 │簽章 │ │ │ │
├──┼─────────┼──────┼───────┼─────┼──────┤
│ 五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申請人簽名 │楊珏倫署名1 枚│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
├──┼─────────┼──────┼───────┤ │0000000000號│
│ 六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申請者簽名 │楊珏倫署名2 枚│ │SIM 卡1 張、│
│ │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 │ │HTC ONE M8X│
│ │書 │ │ │ │16G 行動電話│
├──┼─────────┼──────┼───────┤ │1 具 │
│ 七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申請客戶簽章│楊珏倫署名2 枚│ │ │
│ │務申請書 │、委託人簽章│ │ │ │
├──┼─────────┼──────┼───────┤ │ │
│ 八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立書人姓名及│楊珏倫署名1 枚│ │ │
│ │辦委託書 │簽章 │ │ │ │
├──┼─────────┼──────┼───────┼─────┼──────┤
│ 九 │手機及SIM 卡領取切│立切結書人、│楊珏倫署名1 枚│無 │無 │
│ │結書 │手印 │、指印1 枚 │ │ │
├──┼─────────┼──────┼───────┼─────┼──────┤
│ 十 │門市卡片手機提領單│提領人簽名、│楊珏倫署名1 枚│無 │無 │
│ │ │手印 │、指印1 枚 │ │ │
├──┼─────────┼──────┼───────┼─────┼──────┤
│十一│讓渡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楊珏倫署名2 枚│無 │無 │
│ │ │簽章 │、指印2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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