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簡,982,2018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桂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95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唐桂忠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晚間8 時30分許」為「晚間8 時41分許」;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唐桂忠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唐桂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物,因業已發還予被害人森谷優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