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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泓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7 年度審訴字第66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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