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訴,660,2020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泓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7 年度審訴字第66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