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榮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紀榮宜於民國(下同)107 年12月26日收受由本院送達之判決正本,雖於上訴期間內即108 年1 月7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裁定及送達回證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內為補正,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