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審附民,250,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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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葉宜姍
被 告 陳英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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