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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審附民字第279 號
原 告 吳皓榆
被 告 范承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10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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