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易,114,2018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074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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