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國良
輔 佐 人 詹正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3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國良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下午2 時許,在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1 段129 巷,徒手毆打告訴人蔡雪亭,致告訴人受有臉頰及雙眼眶區腫脹、左腕關節區腫痛、雙側前臂區多處傷痕併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699 號卷第5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