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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被 告 苗楚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52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苗楚瑜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辯論終結,此有該日審判筆錄附卷可參,原告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母於107 年8 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亦有原告所提蓋有本院收文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可憑,是原告未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起訴,即與上開規定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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