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聖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聖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聖翔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毀棄損壞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上訴,故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違反保護令罪 │毀棄損壞 │ │
│ │ │ │ │
├────────┼──────────┼──────────┼──────────┤
│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 宣 告 刑 │,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 年07月04日 │ 106 年03月30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5659號 │第5836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2059│106 年度審簡字第1350│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6 年03月24日 │ 107 年01月03日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976 │106 年度審簡字第1350│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 106年05月31日 │ 107 年04月0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