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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子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子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子鈞因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1 年4 月及6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107 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所依據之事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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