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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千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千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千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3 月。
受刑人於104 年9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千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訴字第1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月、104 年度審訴字第19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104 年度審訴字第49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104年度審訴字第58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
另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2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
嗣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8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於105 年2 月1 日確定在案。
受刑人業於104 年9 月5 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7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83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83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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