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聲,1031,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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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莊豐璟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重訴字第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豐璟(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羈押,過程配合,態度良好,深感悔意,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能予被告回南部執行,且被告另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家中只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父親,身體不適,懇請給予具保云云。

二、本院查:

(一)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緝字第136 號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雖坦承運輸本件包裹,惟辯稱不知包裹內藏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僅坦承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人黃振桂、趙尹晨、趙偲妤、黃睿軒之證述、扣案毒品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6 年8 月7日刑科壹字第10623018350 號鑑定書等事證可憑,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乃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且被告於案發當日為警查緝時即逃離現場,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嗣經士林地檢署發布通緝後始為警查獲,顯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於107 年4 月10日諭知羈押,但毋需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7 年7 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在案。

(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嗣因被告提起上訴,本院於107 年8 月8 日將被告、卷宗及證物送交臺灣高等法院,並由該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參。

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上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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