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聲,1049,2018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智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智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案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3 、4 、5 、6 、7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