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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榮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榮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於105 年6 月8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受刑人於105 年2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⑴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3 月18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⑵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1 月28日以104 年度審易緝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二罪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6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⑶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12月17日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⑷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12月10日以104 年審訴緝字第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3 月30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31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未經上訴確定);
⑸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3 月30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5 月確定,上開⑶至⑸所示各罪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96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又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19 號判決係於105 年3 月30日上午10時宣判,而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判決則係於105 年3 月30日下午5 時宣判,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2 紙附卷可參,是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為本院。
受刑人於105 年2 月26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7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8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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