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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哲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石哲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75號、第13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石哲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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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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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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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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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 年7 月11日1 │105 年5 月13日0 │105 年間至105 年│
│ │時13分許 │時54分 │5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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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 年度│臺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緝字第1847號 │偵字第8715號 │偵字第709 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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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75│106 年度簡字第13│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號 │11號 │8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6.01.11 │ 106.07.25 │ 107.05.30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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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75│106 年度簡字第13│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號 │11號 │8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2.14 │ 106.08.25 │ 107.06.27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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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2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編號3 、4 應執行│
│ 備 註 │度聲字第195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期徒6 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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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 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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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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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5 月中旬某│ │ │
│ │日 │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 年度│ │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709 號 │ │ │
│號 │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 │ │8號 │ │ │
│ ├──┼────────┼────────┼────────┤
│事實審│判決│ 107.05.30 │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審簡字第│ │ │
│ │ │8號 │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7.06.27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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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 、4 應執行│ │ │
│ 備 註 │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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