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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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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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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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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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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02月16日13時許 │106年05月20日20時許 │106 年04月16日20時7 │
│ │ │ │、8 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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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814 號 │第14038號 │第715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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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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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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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1128號│106 年度簡字第1967號│107 年度湖簡字第66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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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 年05月11日 │ 106 年10月24日 │ 107年0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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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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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106 年度簡字第1967號│ │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112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107 年度湖簡字第66號│
│判 決│ │ │106 年度簡字第1024號│ │
│ │ │ │,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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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6月13日 │ 106年12月05日 │ 107年03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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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5824號(已執畢) │第9324號 │第37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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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3前已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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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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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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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 │ │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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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02月08日14時12│ │ │
│ │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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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425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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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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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298號 │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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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06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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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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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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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298號 │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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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07月16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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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433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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