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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東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東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佐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毀損他人物品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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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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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傷害 │毀棄損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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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 宣 告 刑 │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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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年11月28日 │ 106年11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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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4189號 │第28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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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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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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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134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128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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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05月01日 │ 107年05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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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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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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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134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128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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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05月30日 │ 107年07月0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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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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