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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佳霖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2032號、第2209號、107 年度易字第134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其中附表編號2、4 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 年7 月4日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7 年7 月4 日所提刑事聲請狀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 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 、4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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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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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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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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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6 月1 日凌│106 年6 月10日凌│106 年7 月20日凌│
│ │晨3 時4 分許 │晨3 時44分許 │晨0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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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6 年度偵字第│署106 年度偵緝字│
│ │10193 號 │11611 號 │第12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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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易字第13│
│事實審│ │2032號 │2209號 │4 號 │
│ ├────┼────────┼────────┼────────┤
│ │判決日期│106 年10月19日 │106 年11月8 日 │107 年4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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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107 年度易字第13│
│判 決│ │2032號 │2209號 │4 號 │
│ ├────┼────────┼────────┼────────┤
│ │判 決│106 年11月20日 │107 年1 月29日 │107 年5 月7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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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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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7 年度執字第│
│ │407 號 │1172號 │33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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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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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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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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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20日凌│ │ │
│ │晨2 時44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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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
│年度案號 │署106 年度偵緝字│ │ │
│ │第1295號 │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13│ │ │
│事實審│ │4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7 年4 月10日 │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13│ │ │
│判 決│ │4 號 │ │ │
│ ├────┼────────┼────────┼────────┤
│ │判 決│107 年5 月7 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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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
│ │署107 年度執字第│ │ │
│ │332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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