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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興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興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5 年2 月,現在監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08296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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