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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譯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譯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譯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另於107年5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
受刑人於106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8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後因(1)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6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2)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4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確定,(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6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40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5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78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6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9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其中(1)至(4)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5)至(7)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於106 年4 月26日入監服刑,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51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8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足憑。
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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