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定家
送達代收人 鄭智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3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215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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