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訴,320,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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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運駿



選任辯護人 陳雅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476號、第14967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運駿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運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9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8次),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之前開各罪,均係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罪常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與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7 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108 年1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訊據被告坦承前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有證人即購毒者楊智丞、陳國慶、吳慧如、黃隆源、鄧介平、劉武弦、吳清德、林宏德、張涵閔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持用電話之相關監聽譯文、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8 月2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8410 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7 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及扣案毒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9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18次),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前開27罪,分別係屬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7 年之重罪,且本案尚未辯論終結,客觀上足認被告有逃匿、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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