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廖宜秋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100
- 二、
-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一、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
-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 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
- 二、上揭如事實欄二、㈡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
-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持有子彈
- 參、論罪科刑:
- 一、
- 二、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使用者於初用時會
- 三、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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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宜秋
選任辯護人 蔡孝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562 號、107 年度偵字第2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宜秋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事 實
一、廖宜秋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100年6 月15日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4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於100 年1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㈠廖宜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1.廖宜秋與王偉明(未據起訴)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1販賣毒品事實欄所示之方式,以如附表二編號1 販賣毒品事實欄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二編號1 販賣毒品事實欄所示重量之毒品予如附表二編號1 買受人欄所示之人。
2.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2 至7 所示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2 至7 販賣毒品事實欄所示之方式,以如附表二編號2 至7 販賣毒品事實欄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二編號2 至7 販賣毒品事實欄所示重量之毒品予如附表二編號2 至7 買受人欄所示之人。
㈡1.廖宜秋因知悉張國光持有如附表四所示非制式子彈2 顆及附表五所示改造手槍1 支,出於好奇玩賞之目的,於92年12月8 日晚間8 時許,在張國光所開設位於臺北縣樹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之「K 卡拉OK店」前,撥打電話向張國光洽借如附表四及五所示之物把玩,並約定翌日返還。
而張國光因腳傷不便親自交付,即將如附表四及五所示之物放入背包,指示林國泉轉交予在店外自小客車內等候之廖宜秋,廖宜秋取得裝有如附表四及五所示之物之背包後,將之開啟取出如附表四及五所示之物而收受持有,並將騰空之背包交還當時同坐在自小客車內之林國泉,其待林國泉下車後即攜如附表四及五所示之物離去,將如附表五所示之物藏放在其所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8樓(下稱系爭租屋處),將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藏放在其所承租位於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某處租屋處。
嗣於92年12月29日晚間7 時2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搜索臺北縣博愛街195 號「K 卡拉OK店」,適廖宜秋赴該處欲將如附表五所示之物交還張國光,乃為警當場一併查獲,員警並在廖宜秋所攜背包內查扣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廖宜秋就此部分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528 號提起公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2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月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緩刑5 年確定,下稱「前案」)。
2.廖宜秋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其因前案遭警查獲後,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體表露,是廖宜秋為警查獲前所同時持有如附表四及五所示之物,已因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為警查獲而中斷並告終止;
詎廖宜秋未向檢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彈,復另行起意,基於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未經許可,於前案自92年12月29日遭警查獲後起,仍將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藏放在系爭租屋處而非法持有之。
㈢嗣經警於106 年11月8 日上午,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系爭租屋處,扣得如附表三及四、六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
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
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司法警察對於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施以通訊監察,事前經本院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有本院106 年度聲監字第209 號、106 年度聲監續字第223 號、106 年度聲監續字第256 號、106 年度聲監續字第295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在卷可佐(見106 偵16562 號卷一第229-236 頁),是本件司法警察所為之監聽錄音蒐證程序屬合法,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於本院均未予爭執,無勘驗該監聽錄音之必要,再者,本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已提示上揭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及告以要旨等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審判筆錄可稽,故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此等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具體個案為之,並不具例行性,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所定特信性文書之要件有間,附此敘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被告廖宜秋及其辯護人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2-85 、146-147 頁)。
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㈠上揭如事實欄二、㈠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6 偵16562 號卷一第4-33頁、106 偵16562 號卷二第2-10、55-58 、140-142 、153-155 、230-234 、250-251 頁、106 聲羈245 號卷第9-13頁、107 偵聲1 號卷第23-24 頁、本院卷第32-36 、80、112 、146 、153-157 、264-265 頁),並據證人詹兆榮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見106 偵16562 號卷一第103-113 頁、106 偵16562 號卷二第14-18 頁、本院卷第204-208 )、證人胡養祥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見106 偵16562 號卷一第149-166 頁、106 偵16562 號卷二第20-25 、140-142 頁、本院卷第208-213 頁)、證人王偉明於警詢、偵訊(見106 偵16562 號卷一第127-138 頁、106偵16562 號卷二第28-33 頁)、證人周玉芬於警詢、偵訊(見106 偵16562 號卷一第84-94 頁、106 偵16562 號卷二第11-13 、148-150 頁)證述明確,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6 偵16562號卷一第191-196 、199-203 頁、107 偵2231號卷第179-183 、185-195 頁)、扣案物品照片5 張(見106 偵16562 號卷一第207- 209頁)、如附表七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此部分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按販賣毒品本屬政府嚴予查緝之不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販賣毒品罪更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毒品交付他人;
況毒品價格不貲、物稀價昂,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每次買賣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隨時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本難查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致,茍非有利可圖,實無甘冒重罪風險而僅以購入價格更行轉售之理,且被告本院審理時供稱: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詹兆榮、胡養祥,其等有時會請伊吃甲基安非他命,賣給其等賺得不多等語(見本院卷第265 頁),顯然有利可圖,故其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從中賺取牟利之意圖至明。
二、上揭如事實欄二、㈡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6 偵16562 號卷二第3 、99-100、153-154 、251-252 、107 偵聲1號卷第23-24 頁、本院卷第32、80-81 、112 、146 、202、264 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6 偵16562 號卷一第191-196 、199-203 頁、107 偵2231號卷第179-183 、185-195 頁)、扣案物品照片1 張(見106 偵16562 號卷一第210 頁)在卷可佐,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可佐,且扣案如附表四所示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送鑑子彈2 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 ±0.5m 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為具殺傷力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106 年11月15日刑鑑字第1068013248號鑑定書(見106 偵16562 號卷二第76-79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5 月3 日刑鑑字第1070037872號函(見本院卷第101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此部分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持有子彈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㈠1.核被告如事實欄二、㈠、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如事實欄二、㈠、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如附表七編號1-1 、1-2 、1-3 所示對話內容為胡養祥於106 年8 月9 日要向伊拿甲基安非他命,伊早上先與王偉明聯絡約地點,請王偉明拿甲基安非他命再轉交給胡養祥,與王偉明在華江國小碰面後,拿甲基安非他命1 包給王偉明,王偉明下午回公司時再交給胡養祥,胡養祥拿到甲基安非他命後,打電話跟伊確認有拿到,胡養祥前一天先轉星城幣給伊等語(見106 偵16562 號卷二第55頁),證人王偉明於偵訊時證稱:伊與被告如附表七編號1-1 (即譯文編號B1)電話聯絡係被告拿甲基安非他命給伊,要伊交給胡養祥,被告拿1 小包裝在夾鏈袋之安非他命給伊,地點是在華江國小旁等語(見106 偵16562 號卷二第30頁),證人胡養祥於偵訊時證稱:伊於106 年8 月8 日轉60多萬星辰幣換算4,500 元給被告,所以被告於同年月9 日請王偉明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伊等語(見106 偵16562 號卷二第141頁),足認王偉明知悉被告要求轉交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仍參與分擔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被告與王偉明間,就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 罪自白犯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准予減輕其刑。
4.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固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
然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尚非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茍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自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31號判決參照)。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所謂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雖不以達有罪認定之已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為必要,必也至少已臻至起訴門檻之證據明確且有充分之說服力(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判決參照)。
經查:經警對被告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期間分別自106 年8 月4 日上午10時起至同年9 月2 日上午10時止、同年9 月2 日上午10時起至同年10月1 日上午10時止、同年10月1 日上午10時起至同年10月30日上午10時止、同年10月30日上午10時起至同年11月28日上午10時止,此有本院106 年度聲監字第209 號、106 年度聲監續字第223 號、106年度聲監續字第256 號、106 年度聲監續字第295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在卷可佐(見107 偵950 號卷第64-71 頁),另於106 年8 月26日查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登記名義人相關資料、於106 年10月5 日查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登記名義人相關資料,此有各該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2 份在卷可稽(見107 偵950 號卷第72-73 頁),於106 年11月8 日搜索被告系爭住處,被告於同年月9 日警詢時,經警提示其於106 年8 月12日與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綽號「空達」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編號F1)及其於106 年10月5 日與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綽號為「空達」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編號F2)後,被告供稱並指認譯文編號F1所示販賣毒品予其之人,譯文編號F2所示販賣毒品予其之人均為賴志達,此有被告調查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存卷可參(見107 偵950 號卷第28-6 3頁),被告於106 年12月18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譯文編號F1所示內容為其與「空達」對話內容之意為何,經警於106 年12月2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賴志達住處後,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分裝袋等物後,予以逮捕,於同日詢問賴志達時,詢問編號F1所示譯文內容及10 6年10月5 日(即譯文編號F2之通話日期)是否有販賣毒品予被告,此有被告之偵訊筆錄、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執行逮捕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賴志達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107 偵950 號卷第6-22 、24-25 、97-100頁),且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950 號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對賴志達提起公訴,此有該起訴書存卷可參(見107 偵950 號卷第131-133 頁),細繹員警於106 年8 月26日所查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登記名義人為鄒侑庭、於106 年10月5 日所查詢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登記名義人為吳俊諄,及於106 年11月9 日詢問被告所提示譯文編號F1、F2所示譯文中通話人記載為「空達」,均非賴志達,足見員警於對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號實施通訊監察之過程中,雖已懷疑被告曾向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0000000000號、綽號「空達」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然各該門號之申請登記名義人分別為鄒侑庭、吳俊諄,並非賴志達,至被告供出毒品來源「空達」為賴志達之後,始確知販賣毒品予被告之人為賴志達,開始調查,搜索賴志達住處、扣得相關物證並予以逮捕,進而對其製作筆錄後移送檢察官偵辦,堪認員警於被告供出指認「空達」為賴志達前,尚無明確證據得以確知「空達」之真實姓名年籍而對其發動偵查,是於被告供出其毒品來源者「空達」為賴志達之前,員警既無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被告之「空達」為賴志達,則嗣後查獲賴志達販賣第二級毒品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應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準此,本案被告既於警詢時供出其毒品來源「空達」為賴志達,員警依據被告之供述,開始偵查因而查獲賴志達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本案被告之犯行,並據以將賴志達起訴,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得適用前揭法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㈡1.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雖將持有與寄藏分別論罪處罰,然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得為支配之狀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受該他人之囑託為之受寄代藏,故寄藏之受託代為保管,其保管本身,亦屬持有,祇是因持有乃寄藏之當然結果,不另論以持有罪而已。
又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彈,其持有之繼續,既屬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其罪即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止。
核被告如事實欄二、㈡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
又被告自取得如事實欄二、㈡所示子彈而非法持有之時起至106 年11月8 日上午某時止,其於上開期間持有如附表三所示子彈,係犯罪行為之繼續,應論以一罪。
其以一行為同時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2 顆,縱令其同時地所持有之相同客體有數個,均因僅侵害一社會法益而屬單純一罪,自應僅以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一罪論,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
2.按行為人實行犯罪後,於經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對爾後是否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
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24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740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889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繼續犯或集合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然並非所有反覆或繼續實行之行為,皆一律可認為包括之一罪,而僅受一次評價,故仍須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自始即具有單一或概括之犯意,以及客觀上行為之時空關係是否密切銜接,並依社會通常健全觀念,認屬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以當之,否則仍應依實質競合關係予以併合處罰。
尤以行為經警方查獲時,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若經司法機關為相關之處置(如具保、責付等)後,猶再犯罪,則其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而為,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以一罪論(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801號、第4332號、第4333號、第4337號、第4506號、98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219號、101 年度台上字2062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068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61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雖於92年12月8 日自其友人張國光處同時取得收受如附表四及五所示槍、彈,然其持有如附表五所示手槍之行為,業於92年12月29日晚間7 時20分許為警查獲,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體表露,揆諸前開說明,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足徵其係另行起意持有本案查獲子彈,此與先前持有之行為尚難論屬同一,自無評價上之一罪關係,而得由本院另行審究並為實體裁判。
3.按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罪,固為犯罪行為之繼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罪即成立,雖其犯罪於持有當時即已成立,但其犯罪行為則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66號、99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犯罪行為均在繼續中,其違法性及可罰性亦未可終止,繼續犯之一部行為,係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者,仍該當於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17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6 月15日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4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於100 年1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持有扣案子彈之時間為92年12月9 日起至106 年11月8 日為警查獲止,其持有子彈繼續犯之一部行為,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即105 年12月20日之前),準此,被告5 年內故意再犯如事實欄二、㈡所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所為7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1 次持有子彈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使用者於初用時會有提神、振奮、欣快感、自信、滿足感等效果,但多次使用後,前述感覺會逐漸縮短或消失,不用時會感覺無力、沮喪、情緒低落而致使用量及頻次日漸增加,長期使用會造成如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之安非他命精神病,症狀包括猜忌、多疑、妄想、情緒不穩、易怒、視幻覺、聽幻覺、觸幻覺、強迫或重覆性的行為及睡眠障礙等,也常伴有自殘、暴力攻擊行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對身心產生的危害,被告無視毒品對己身之戕害及對社會治安所衍生之重大影響,仍不思惕勵己行,販賣上揭毒品,所為實不足取,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對他人生命、身體及社會治安,業已造成潛在之危險,惟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曾持扣案子彈供犯罪之用或在公共場所射擊,其危害性尚屬非鉅,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42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1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兼衡其未婚,無子女之生活狀況,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據被告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65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子彈之數量及持有期間長短、犯罪所得利益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審酌被告之職業、經濟能力、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與公平性等情狀,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此觀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立法理由甚明。
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核屬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
查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為價值為4,500 元之星辰遊戲幣,由被告單獨取得,業據被告供述(見106 偵16562 號卷一第11頁)及證人胡養祥王偉明供述(見106 偵16562 號卷二第141 頁)在卷,堪認被告此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實際犯罪所得為價值為4,500 元之星辰遊戲幣,如附表二編號2 、3 、4 至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為分別價值為1,500 元、價值為4,000 元之星辰遊戲幣、2,000 元,雖均未扣案,然既屬被告因犯罪所獲有取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搭配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電子磅秤1 臺,供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既已扣案,即得直接「原物沒收」,而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併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分裝袋8 包,為被告所有,供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時用於分裝後持有之剩餘外包裝袋,自屬供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該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且既已扣案,即得直接「原物沒收」,而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併此敘明。
㈣按物之能否沒收,應以裁判時之狀態為準,若判決時子彈已擊發,僅剩彈殼、彈頭,已不屬於違禁物;
而擊發後所遺留之彈殼、彈頭亦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因此均無庸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司法院廳刑一字第1387號函研究意見參照)。
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原具有殺傷力之子彈2 顆,既均於鑑驗過程中擊發,所餘均已非原貌之彈頭、彈殼,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㈤如附表六編號1 至5 所示行動電話2 支、甲基安非他命1 包、安非他命吸食器、制式子彈(不具有殺傷力),查無證據足認與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子彈犯罪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㈥末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此乃因沒收新制已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爰將原刑法第51條第9款配合刪除,並增訂上開規定。
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宣告多數沒收,依法應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二、│廖宜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
│ │㈠、附表二編│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號1 所示犯行│ │級毒品所得財物價值新臺幣肆仟│
│ │ │ │伍佰元之星辰遊戲幣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如事實欄二、│廖宜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
│ │㈠、附表二編│期徒刑壹年陸月。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號2所示犯行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如事實欄二、│廖宜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
│ │㈠、附表二編│期徒刑壹年捌月。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號3所示犯行 │ │毒品所得財物價值新臺幣肆仟元│
│ │ │ │之星辰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4 │如事實欄二、│廖宜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
│ │㈠、附表二編│期徒刑壹年陸月。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號4所示犯行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如事實欄二、│廖宜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
│ │㈠、附表二編│期徒刑壹年陸月。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號5所示犯行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如事實欄二、│廖宜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
│ │㈠、附表二編│期徒刑壹年陸月。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號6所示犯行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如事實欄二、│廖宜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
│ │㈠、附表二編│期徒刑壹年陸月。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號7所示犯行 │ │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如事實欄二、│廖宜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
│ │㈡所示犯行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 │
│ │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
│ │ │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交易時│交易地│販賣毒品事實 │買受人│
│ │間 │點 │ │ │
├──┼───┼───┼───────────────────────┼───┤
│1 │106 年│臺北市│廖宜秋與右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於106 年8 月8 日│胡養祥│
│ │8 月9 │萬華區│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即以4,50 0元之價格,販賣第二│ │
│ │日 │華江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右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右│ │
│ │ │小附近│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則給付廖宜秋價值4,500 元之星│ │
│ │ │ │辰遊戲幣,廖宜秋於同年月9 日,持用如附表三編號│ │
│ │ │ │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搭配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98248│ │
│ │ │ │8810號SIM 卡1 張),分別與王偉明取得聯繫並約定│ │
│ │ │ │交付毒品事宜(內容詳如附表七編號1-1 、1-2 所示│ │
│ │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與右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取得│ │
│ │ │ │聯繫並約定交付毒品事宜(內容詳如附表七編號1-3 │ │
│ │ │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後,由王偉明在左列交易時│ │
│ │ │ │間、交易地點,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 │ │ │約2.76公克)予右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 │ │
├──┼───┼───┼───────────────────────┼───┤
│2 │106 年│新北市│廖宜秋持用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搭配│胡養祥│
│ │8 月18│五股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右│ │
│ │日 │信有公│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 │
│ │ │司附近│內容詳如附表七編號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後,│ │
│ │ │ │以1,5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包(約1 公克)予右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右列買受│ │
│ │ │ │人欄所示之人如數給付現金。 │ │
├──┼───┼───┼───────────────────────┼───┤
│3 │106 年│新北市│廖宜秋持用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搭配│胡養祥│
│ │9 月21│五股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右│ │
│ │日 │某處之│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 │
│ │ │傢具行│內容詳如附表七編號3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後,│ │
│ │ │附近 │以4,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包(約2 公克)予右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右列買受│ │
│ │ │ │人欄所示之人則給付廖宜秋價值4,000 元之星辰遊戲│ │
│ │ │ │幣。 │ │
├──┼───┼───┼───────────────────────┼───┤
│4 │106 年│新北市│廖宜秋持用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搭配│詹兆榮│
│ │8 月6 │淡水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右│ │
│ │日 │中山北│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 │
│ │ │路1 段│內容詳如附表七編號4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後,│ │
│ │ │229 號│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18樓 │包(約1 公克)予右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右列買受│ │
│ │ │ │人欄所示之人如數給付現金。 │ │
├──┼───┼───┼───────────────────────┼───┤
│5 │106 年│新北市│廖宜秋持用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搭配│詹兆榮│
│ │8 月25│淡水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右│ │
│ │日 │中山北│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 │
│ │ │路1 段│內容詳如附表七編號5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後,│ │
│ │ │229 號│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18樓 │包(約1 公克)予右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右列買受│ │
│ │ │ │人欄所示之人如數給付現金。 │ │
├──┼───┼───┼───────────────────────┼───┤
│6 │106 年│新北市│廖宜秋持用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搭配│詹兆榮│
│ │9 月22│淡水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右│ │
│ │日 │中山北│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 │
│ │ │路1 段│內容詳如附表七編號6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後,│ │
│ │ │229 號│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18樓 │包(約1 公克)予右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右列買受│ │
│ │ │ │人欄所示之人如數給付現金。 │ │
├──┼───┼───┼───────────────────────┼───┤
│7 │106 年│新北市│廖宜秋持用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搭配│詹兆榮│
│ │9 月28│淡水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與右│ │
│ │日 │中山北│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取得聯繫並約定交易毒品事宜(│ │
│ │ │路1 段│內容詳如附表七編號7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後,│ │
│ │ │229 號│以3,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18樓 │包(約1 公克)予右列買受人欄所示之人,右列買受│ │
│ │ │ │人欄所示之人如數給付現金。 │ │
└──┴───┴───┴───────────────────────┴───┘
附表三:
┌──┬────────────┬───┐
│編號│品項 │數量 │
├──┼────────────┼───┤
│1 │行動電話(廠牌:ASUS牌)│1支 │
│ │(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 │10號SIM 卡1 張) │ │
├──┼────────────┼───┤
│2 │電子磅秤 │1臺 │
├──┼────────────┼───┤
│3 │分裝袋 │8個 │
└──┴────────────┴───┘
附表四(扣案物):
┌───────────────┬───┐
│品項 │數量 │
├───────────────┼───┤
│制式子彈(具殺傷力) │2顆 │
└───────────────┴───┘
附表五(前案扣案物):
┌───────────────┬───┐
│品項 │數量 │
├───────────────┼───┤
│由仿GLOCK 廠17型半自動手槍之玩│1支 │
│具手槍改造而成之可發射子彈、具│ │
│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其改造方式係│ │
│將原玩具手槍之槍管換裝成可擊發│ │
│子彈之金屬槍管) │ │
└───────────────┴───┘
附表六:
┌──┬────────────┬───┐
│編號│品項 │數量 │
├──┼────────────┼───┤
│1 │行動電話(廠牌:IPHONE牌│1支 │
│ │) │ │
├──┼────────────┼───┤
│2 │行動電話(廠牌:HTC牌) │1支 │
├──┼────────────┼───┤
│3 │安非他命(毛重0.42公克,│1包 │
│ │淨重0.25公克)(含包裝袋│ │
│ │1只) │ │
├──┼────────────┼───┤
│4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
├──┼────────────┼───┤
│5 │制式子彈(不具殺傷力) │1顆 │
└──┴────────────┴───┘
附表七:
┌──┬───────┬───────┬──────────────┬──────┐
│編號│通話時間 │姓名及電話 │ 通話譯文內容 │譯文頁數 │
├──┼───────┼───────┼──────────────┼──────┤
│1-1 │106 年8 月9 日│A:廖宜秋 │A:你在哪裡? │106 年度偵字│
│ │6時33 分13秒 │ 0000000000 │B:我在三重 │第16562 號卷│
│ │ │B:王偉明 │A:蛤你在三重哪裡 │一第40頁(譯│
│ │ │ 0000000000 │B:三重…萬華那邊啦 │文B1) │
│ │ │ │A:萬華?你走哪裡嘛? │ │
│ │ │ │B:喂 │ │
│ │ │ │A:你係按到保留喔 │ │
│ │ │ │B:嘿啊,按到啦 │ │
│ │ │ │A:你現在人在哪裡?啊誰跟你│ │
│ │ │ │ ? │ │
│ │ │ │B:我一個人啊,在萬華 │ │
│ │ │ │A:萬華?你要去萬華?不然你│ │
│ │ │ │ 說三重 │ │
│ │ │ │B:萬華啦 │ │
│ │ │ │A:幹,我再拿去給你,我不知│ │
│ │ │ │ 道我來不來的及 │ │
│ │ │ │B:要不然…幹… │ │
│ │ │ │A:我現在也在三重啊 │ │
│ │ │ │B:我現在在中興橋這邊啊 │ │
│ │ │ │A:你中興橋你走哪裡? │ │
│ │ │ │B:我走中興橋,快到中興橋了│ │
│ │ │ │ ,我走重陽橋,不是,這什│ │
│ │ │ │ 麼橋?幹你娘 │ │
│ │ │ │A:我現在走堤防裡面碰的到中│ │
│ │ │ │ 興橋嗎 │ │
│ │ │ │B:走堤防裡面,碰得到 │ │
│ │ │ │A:你要做一天嗎? │ │
│ │ │ │B:沒有做一天啊,一個小時而│ │
│ │ │ │ 己啊 │ │
│ │ │ │A:一個小時喔,你說你在萬華│ │
│ │ │ │ 接中興橋接近萬華,那我過│ │
│ │ │ │ 去找你好了,幹我也要工作│ │
│ │ │ │ ,我要去桃園機 │ │
│ │ │ │B:喔 │ │
│ │ │ │A:我拿去給你,啊等一下再順│ │
│ │ │ │ 便跟你講 │ │
│ │ │ │ 好了 │ │
│ │ │ │B:喔好,我現在在路邊等你嗎│ │
│ │ │ │A:你說中興橋哪裡? │ │
│ │ │ │B:我現在剛到中興橋而己啊 │ │
│ │ │ │A:啊你要做幾點的啦 │ │
│ │ │ │B:做七點的 │ │
│ │ │ │A:好啊,你直接到工地好了,│ │
│ │ │ │ 我去工地找你啦,我等一下│ │
│ │ │ │ 到萬華打給你 │ │
│ │ │ │B:好好 │ │
│ ├───────┼───────┼──────────────┼──────┤
│ │106 年8 月9 日│A:廖宜秋 │A:你可以給我住址嗎? │106 年度偵字│
│ │6 時39分32秒 │ 0000000000 │B:可以啊,住址是怎樣?呃,│第16562 號卷│
│ │ │B:王偉明 │ 環河南路 │一第40頁(譯│
│ │ │ 0000000000 │ 三段 │文B1) │
│ │ │ │A:環河南路三段? │ │
│ │ │ │B:在那個國小那邊而己啊 │ │
│ │ │ │A:什麼國小? │ │
│ │ │ │B:我看一下,華江國小啦 │ │
│ │ │ │A:華江國小喔 │ │
│ │ │ │B:對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106 年8 月9 日│A:廖宜秋 │A:你說華江國小嗎? │106 年度偵字│
│ │6 時46分24秒 │ 0000000000 │B:嘿啊 │第16562 號卷│
│ │ │B:王偉明 │A:我中興橋下來之後右轉耶 │一第40頁(譯│
│ │ │ 0000000000 │B:對啊,右轉之後走貴林路啊│文B1) │
│ │ │ │A:貴林路?我走康定路耶 │ │
│ │ │ │B:你走錯啦,你要走貴林路啦│ │
│ │ │ │A:貴林路是直走嗎? │ │
│ │ │ │B:對啊,貴林路直走會接到環│ │
│ │ │ │ 河南路三段,會接到這邊啊│ │
│ │ │ │A:那是和平西路三段吧 │ │
│ │ │ │B:不是啦 │ │
│ │ │ │A:是喔,華江國小就對了啦 │ │
│ │ │ │B:對,華江啊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106 年8 月9 日│A:廖宜秋 │A:喂 │106 年度偵字│
│ │6 時52分23秒 │ 0000000000 │B:啊對啦,他有接那個和平西│第16562 號卷│
│ │ │B:王偉明 │ 路啦 │一第40頁(譯│
│ │ │ 0000000000 │A:和平西路嘛 │文B1) │
│ │ │ │B:對,他有接和平西路 │ │
│ │ │ │A:對啊,我就跟你說和平西路│ │
│ │ │ │ 啊 │ │
│ │ │ │B:啊就再直走啦,找不到路 │ │
│ ├───────┼───────┼──────────────┼──────┤
│ │106 年8 月9 日│A:廖宜秋 │A:你在忙嗎? │106 年度偵字│
│ │10時58分33秒 │ 0000000000 │B:現在還好耶 │第16562 號卷│
│ │ │B:王偉明 │A:我跟你講一下喔,你要的就│一第40、41頁│
│ │ │ 0000000000 │ 拿一點起來之後,你剩下的│(譯文B1) │
│ │ │ │ 要給細漢耶,因為那是細漢│ │
│ │ │ │ 的啦 │ │
│ │ │ │B:我知道啊 │ │
│ │ │ │A:嘿啊你就把他拿起來,然後│ │
│ │ │ │ 你拿給細漢的時候,你叫他│ │
│ │ │ │ 打給我 │ │
│ │ │ │B:喔,好 │ │
│ │ │ │A:你是不要把人家拿太多耶 │ │
│ │ │ │B:喔,好 │ │
│ │ │ │A:嘿啊,因為大衛(音譯)叫│ │
│ │ │ │ 我我寄的,大衛有給他拿,│ │
│ │ │ │ 我也有給他拿,我晚一點才│ │
│ │ │ │ 會再補他,好啦,你先忙啦│ │
├──┼───────┼───────┼──────────────┼──────┤
│1-2 │106 年8 月9 日│A:廖宜秋 │B:喂 │106 年度偵字│
│ │17時15分5 秒 │ 0000000000 │A:小明喔 │第16562 號卷│
│ │ │B:王偉明 │B:唉 │一第41頁(譯│
│ │ │ 0000000000 │A:你在哪裡? │文B2) │
│ │ │ │B:車庫啊 │ │
│ │ │ │A:你們在忙喔 │ │
│ │ │ │B:我還沒拿給他 │ │
│ │ │ │A:他還沒回來喔 │ │
│ │ │ │B:回來了,他剛回來 │ │
│ │ │ │A:嘿啊,你等一下拿,你現在│ │
│ │ │ │ 方便講話嗎? │ │
│ │ │ │B:OK還啊 │ │
│ │ │ │A:對啊,你就拿給他之後你就│ │
│ │ │ │ 叫他打給我 │ │
│ │ │ │ 一下 │ │
│ │ │ │B:是全部嗎? │ │
│ │ │ │A:你不是也要嗎? │ │
│ │ │ │B:我還沒拿啊 │ │
│ │ │ │A:你怎麼不拿? │ │
│ │ │ │B:要嗎?可以嗎? │ │
│ │ │ │A:你拿一點你要的啊 │ │
│ │ │ │B:嗯,要拿多少我也不知道 │ │
│ │ │ │A:你就隨便拿一點,不要拿太│ │
│ │ │ │ 多嘛,然 │ │
│ │ │ │ 後你拿給他之後你叫他打給│ │
│ │ │ │ 我 │ │
│ │ │ │B:喔,好 │ │
│ │ │ │A:你拿完之後啦 │ │
│ │ │ │B:好 │ │
│ ├───────┼───────┼──────────────┼──────┤
│ │106 年8 月9 日│A:廖宜秋 │A:喂 │106 年度偵字│
│ │18時45分18秒 │ 0000000000 │B:喂,阿秋,幹你娘細漢耶他│第16562 號卷│
│ │ │B:王偉明 │ 磅耶 │一第41頁(譯│
│ │ │ 0000000000 │A:我知道,我知道他有磅啦,│文B2) │
│ │ │ │ 你叫他聽嘛,我就是要跟他│ │
│ │ │ │ 講話,你叫他打給我嘛,你│ │
│ │ │ │ 娘伊磅,磅你娘,我也知道│ │
│ │ │ │ 不夠 │ │
│ │ │ │B:喔,我拿給他 │ │
│ │ │ │A:啊你有沒有拿你的? │ │
│ │ │ │B:我有拿一點啊 │ │
│ │ │ │A:啊你有沒有叫他打給我嘛 │ │
│ │ │ │B:喔還沒啊 │ │
│ │ │ │A:對啊,那什麼有磅,我管他│ │
│ │ │ │ 有磅,他要拿去生吃,我就│ │
│ │ │ │ 是要跟他講不夠,我不是有│ │
│ │ │ │ 跟你講了嗎 │ │
│ │ │ │B:喔,好啦,他?2 點多啦我│ │
│ │ │ │ 就跟他講啦,我叫他打給你│ │
│ │ │ │ 好不好 │ │
│ │ │ │A:你叫他打給我啦 │ │
│ │ │ │B:喔,好,他的電話你有嗎?│ │
│ │ │ │A:他的電話我有,但是他不會│ │
│ │ │ │ 接啊,我打給他他又不接,│ │
│ │ │ │ 我的電話給他他也不打啊 │ │
│ │ │ │B:他也不接啊 │ │
│ │ │ │A:啊你走囉 │ │
│ │ │ │B:剛走而己啊,我等一下再跟│ │
│ │ │ │ 他講啦,我叫我同事拿電話│ │
│ │ │ │ 給他啦 │ │
│ │ │ │A:我打給也我打給他 │ │
│ │ │ │B:沒有啦,我叫同事拿電話給│ │
│ │ │ │ 他就好了,我叫他打電話給│ │
│ │ │ │ 你 │ │
│ │ │ │A:好 │ │
├──┼───────┼───────┼──────────────┼──────┤
│1-3 │106 年8 月9 日│A:廖宜秋 │B:喂 │106 年度偵字│
│ │7 時17分21秒 │ 0000000000 │A:喔,你娘的你都不接電話我│第16562 號卷│
│ │ │B:胡養祥 │ 真的會被你氣死喂,你現在│一第45頁(譯│
│ │ │ 0000000000 │ 在做事喔 │文C1) │
│ │ │ │B:嘿啊 │ │
│ │ │ │A:那你方便講電話? │ │
│ │ │ │B:我現在,有啊可以啊 │ │
│ │ │ │A:你坐人家的車喔,你坐誰的│ │
│ │ │ │ 車? │ │
│ │ │ │B:我等晚了再打 │ │
│ │ │ │A:嘸啦,你等你有空的時候打│ │
│ │ │ │ 給我一下 │ │
│ │ │ │B:我要去台北港耶 │ │
│ │ │ │A:沒關係,你等一下有空就打│ │
│ │ │ │ 給我,我要跟你說啦,我己│ │
│ │ │ │ 經拿去給人家了,反正你有│ │
│ │ │ │ 空時打給我就對了啦,我不│ │
│ │ │ │ 跟你說了,你等下打給我就│ │
│ │ │ │ 對了 │ │
│ │ │ │B:好 │ │
│ │ │ │A:一定要打喔 │ │
│ │ │ │B:好 │ │
│ ├───────┼───────┼──────────────┼──────┤
│ │106 年8 月9 日│A:廖宜秋 │A:喔,啊我叫你打給我你都不│106 年度偵字│
│ │18時51分43秒 │ 0000000000 │ 打 │第16562 號卷│
│ │ │B:胡養祥 │B:我沒空啊 │一第45頁(譯│
│ │ │ 0000000000 │A:嗯你就很沒空,是在忙什麼│文C1) │
│ │ │ │ ? │ │
│ │ │ │B:我今天就一直在移車 │ │
│ │ │ │A:你早就回到公司了,你娘勒│ │
│ │ │ │ ,我就叫小明跟你說叫你打│ │
│ │ │ │ 給我,你是… │ │
│ │ │ │B:啊我就嘸 │ │
│ │ │ │A:好啦,沒關係啦,你有沒有│ │
│ │ │ │ 秤? │ │
│ │ │ │B:有啊,我剛剛有秤了 │ │
│ │ │ │A:實的多少? │ │
│ │ │ │B:含袋子22.76 │ │
│ │ │ │A:是喔,那我不就還要再給你│ │
│ │ │ │ 2個就對了 │ │
│ │ │ │B:免啦,你幹嘛再給我 │ │
│ │ │ │A:反正我還要再給你二個就對│ │
│ │ │ │ 了,我早上就找不到你的人│ │
│ │ │ │ ,重點就是我晚一點會再拿│ │
│ │ │ │ 去給你啦還是怎麼樣啦,就│ │
│ │ │ │ 跟你講一下,不然怕你在那│ │
│ │ │ │ 邊亂想,說我把你那個 │ │
│ │ │ │B:嘸啦,我不會亂想啦 │ │
│ │ │ │A:不會亂想你還會去比 │ │
│ │ │ │B:我還想要來去問說 │ │
│ │ │ │A:你懶鳥啦,你賭博贏八十多│ │
│ │ │ │ 萬 │ │
│ │ │ │B:都賠掉了 │ │
│ │ │ │A:不然匯500 來啦 │ │
│ │ │ │B:我還想叫你匯給我說 │ │
│ │ │ │A:沒幣啦,我今天哪有幣,我│ │
│ │ │ │ 今天就… │ │
│ │ │ │B:我也都沒有啊,都貼掉了,│ │
│ │ │ │ 都花掉了 │ │
│ │ │ │A:花你的鳥啦,花掉,你不要│ │
│ │ │ │ 被我抓到你還在玩喔 │ │
│ │ │ │B:蛤 │ │
│ │ │ │A:被我抓到你還在玩你就知道│ │
│ │ │ │B:我還想跟你討說,有啊,現│ │
│ │ │ │ 在在玩啊,剩那一點點的(│ │
│ │ │ │ 幣)啦 │ │
│ │ │ │A:那一點點是多少? │ │
│ │ │ │B:快四成四這樣 │ │
│ │ │ │A:反正你有贏的話就匯五百給│ │
│ │ │ │ 我 │ │
│ │ │ │B:500 ?我連自己都不夠玩了│ │
│ │ │ │ 我自己限500 塊去比啦 │ │
│ │ │ │A:我晚一點會去找你啦 │ │
│ │ │ │B:我自己限這500 去比而己啦│ │
│ │ │ │A:我是跟你講一下,那你不要│ │
│ │ │ │ 亂想,因為我早上找不到你│ │
│ │ │ │ 的人,我會拿給你啦,啊你│ │
│ │ │ │ 不能跟別人講喔 │ │
│ │ │ │B:好我知道 │ │
├──┼───────┼───────┼──────────────┼──────┤
│ 2 │106 年8 月18日│A:廖宜秋 │B:喂 │106 年度偵字│
│ │0 時32分14秒 │ 0000000000 │A:細漢耶喔 │第16562 號卷│
│ │ │B:胡養祥 │B:誒 │一第47頁(譯│
│ │ │ 0000000000 │A:你要等我喔 │文C2) │
│ │ │ │B:好,喔 │ │
│ │ │ │A:我等一下就過去囉 │ │
│ │ │ │B:好 │ │
│ │ │ │A:今天是誰在淡水做夜班? │ │
│ │ │ │B:誰?喔,我沒有注意看,啊│ │
│ │ │ │ ,今天有人東,我沒有注意│ │
│ │ │ │ 看 │ │
│ │ │ │A:你在睡了喔? │ │
│ │ │ │B:嗯 │ │
│ │ │ │A:啊你那邊都沒有囉?1 枝都│ │
│ │ │ │ 沒有囉? │ │
│ │ │ │B:嘸啊 │ │
│ │ │ │A:我是在等他,等我朋友拿東│ │
│ │ │ │ 西過來,我就想說我先去救│ │
│ │ │ │ 你說,如果你有趕的話,不│ │
│ │ │ │ 過應該不用,他跟我約1 點│ │
│ │ │ │ 馬上到了啦,好不好,等我│ │
│ │ │ │ 喔 │ │
│ │ │ │B:好好 │ │
│ ├───────┼───────┼──────────────┼──────┤
│ │106 年8 月18日│A:廖宜秋 │不要等了,今天沒有了吧,我也│106 年度偵字│
│ │2 時0 分45秒 │ 0000000000 │不想等了,明天在找你 │第16562 號卷│
│ │ │B:胡養祥 │ │一第47頁(譯│
│ │ │ 0000000000 │ │文C2) │
│ ├───────┼───────┼──────────────┼──────┤
│ │106 年8 月18 │A:廖宜秋 │B:喂 │106 年度偵字│
│ │日17時25分50 │ 0000000000 │A:你在忙喔? │第16562 號卷│
│ │秒 │B:胡養祥 │B:嘿,我在忙 │一第47頁(譯│
│ │ │ 0000000000 │A:我跟你說,我今天會過去找│文C2) │
│ │ │ │ 你,我拿到了,我今天會過│ │
│ │ │ │ 去找你啦 │ │
│ │ │ │B:嗯嗯 │ │
│ │ │ │A:啊你又在開牌了喔? │ │
│ │ │ │B:我正在開,你就打過來 │ │
│ │ │ │A:我哪知,抱歉,我快掛掉電│ │
│ │ │ │ 話,就是跟你講一聲,我今│ │
│ │ │ │ 天會過去找你喔 │ │
│ │ │ │B:好 │ │
│ ├───────┼───────┼──────────────┼──────┤
│ │106 年8 月18日│A:廖宜秋 │B:喂 │106 年度偵字│
│ │20時26分51秒 │ 0000000000 │A:公司現在還有沒有人? │第16562 號卷│
│ │ │B:胡養祥 │B:嘸啊,安哪? │一第47頁(譯│
│ │ │ 0000000000 │A:嘸我現在過去啊 │文C2) │
│ │ │ │B:好 │ │
│ │ │ │A:等一下到的時候你幫我開一│ │
│ │ │ │ 下門 │ │
│ │ │ │B:好 │ │
│ ├───────┼───────┼──────────────┼──────┤
│ │106 年8 月18日│A:廖宜秋 │B:喂,我跟你講,菜鳥(音譯│106 年度偵字│
│ │20時40分31秒 │ 0000000000 │ )他們剛剛來了 │第16562 號卷│
│ │ │B:胡養祥 │A:你上來我車上,你就跟他們│一第47頁(譯│
│ │ │ 0000000000 │ 說要跟我出去就好啦,你上│文C2) │
│ │ │ │ 來啦 │ │
│ │ │ │B:好 │ │
├──┼───────┼───────┼──────────────┼──────┤
│ 3 │106 年9 月21日│A:廖宜秋 │B:喂 │106 年度偵字│
│ │17時41分34秒 │ 0000000000 │A:啊你是贏多少了啦?阿你剩│第16562 號卷│
│ │ │B:胡養祥 │ 很多是不是啦? │一第56、57頁│
│ │ │ 0000000000 │B:嘸啊 │(譯文C5) │
│ │ │ │A:打給你都不接,你係三洨? │ │
│ │ │ │B:你有給我打?沒有啊 │ │
│ │ │ │A:我哪裡沒有給你打?打電話│ │
│ │ │ │ 啦,不是打你啦,啊你在哪│ │
│ │ │ │ ? │ │
│ │ │ │B:我在車庫,我等做晚班 │ │
│ │ │ │A:啊我看到你有幣耶,現在 │ │
│ │ │ │B:有啊,剛剛有幣啊 │ │
│ │ │ │A:啊有嘸,可以嗎? │ │
│ │ │ │B:啊你那邊有東西嗎? │ │
│ │ │ │A:有啊,一定有啊 │ │
│ │ │ │B:你在上班嗎? │ │
│ │ │ │A:我今天也休息啊 │ │
│ │ │ │B:啊你要拿給我嗎? │ │
│ │ │ │A:那看你是要怎麼用啊,我是│ │
│ │ │ │ 要怎麼知道你是要買多少?│ │
│ │ │ │ 是要吃趣味的還是? │ │
│ │ │ │B:啥,啊要怎麼算啊? │ │
│ │ │ │A:現在外面真的是2000啦,我│ │
│ │ │ │ 跟人家拿就差不多要2000,│ │
│ │ │ │ 主要是我的頭也被人家抓去│ │
│ │ │ │ 的關係 │ │
│ │ │ │B:啊我如果拿二個 │ │
│ │ │ │A:4000,我跟你講啦,最基本│ │
│ │ │ │ 的4000啊 │ │
│ │ │ │B:啊幣要拿多少給你?(指星│ │
│ │ │ │ 辰遊戲幣) │ │
│ │ │ │A:你不會自己算喔? │ │
│ │ │ │B:56萬喔? │ │
│ │ │ │A:56萬?啊我匯出去不用給人│ │
│ │ │ │ 家喔,我自己還要留3 萬,│ │
│ │ │ │ 我跟你講過了,你如果要用│ │
│ │ │ │ 幣的話,我就要再跟你加一 │ │
│ │ │ │ 個5 萬 │ │
│ │ │ │B:那60萬 │ │
│ │ │ │A:60萬我是可以賣多少啊?我│ │
│ │ │ │ 5000要算72萬耶,那4000要│ │
│ │ │ │ 多少? │ │
│ │ │ │B:60萬啊 │ │
│ │ │ │A:4000要60萬,你如果賣給人│ │
│ │ │ │ 家4000要多少?4000是57萬│ │
│ │ │ │ 6 啦,我賣給人家的就要57│ │
│ │ │ │ 57萬6 了 │ │
│ │ │ │B:我如果是60呢? │ │
│ │ │ │A:1 萬扣200 耶,那賣4000是│ │
│ │ │ │ 57萬6耶,你自己算嘛 │ │
│ │ │ │B:那我給你60呢? │ │
│ │ │ │A:啊57萬6 你自己算啊,你如│ │
│ │ │ │ 果要的話也是57萬6 啊,你│ │
│ │ │ │ 給我幣我也是要拿去賣掉啊│ │
│ │ │ │ ,那你不會自己去賣一賣拿│ │
│ │ │ │ 現金給我 │ │
│ │ │ │B:那我到底要匯給你多少 │ │
│ │ │ │A:我算這樣給你聽,基本的你│ │
│ │ │ │ 就要匯給我62萬了 │ │
│ │ │ │B:62萬喔 │ │
│ │ │ │A:最基本的啦,看你划不划得│ │
│ │ │ │ 來啊,划不來你就自己去賣│ │
│ │ │ │ 一賣,這樣比較不會什麼手│ │
│ │ │ │ 續 費的 │ │
│ │ │ │B:我要匯給你62萬就對了 │ │
│ │ │ │A:最基本的啊,因為轉一手就│ │
│ │ │ │ 要手續費你不知道嗎? │ │
│ │ │ │B:那我匯62 │ │
│ │ │ │A:62是基本的啦,你最好是匯│ │
│ │ │ │ 65給我啦 │ │
│ │ │ │B:幹…… │ │
│ │ │ │A:幹啥,3 萬是我個跟你討的│ │
│ │ │ │ ,我自己要玩的啊 │ │
│ │ │ │B:你娘累……那我什麼時候可│ │
│ │ │ │ 以拿到? │ │
│ │ │ │A:我現在在搬東西…對了你要│ │
│ │ │ │ 不要家俱啊…(期間閒聊不│ │
│ │ │ │ 予紀錄) │ │
│ │ │ │A:好啦,總之你要匯65萬給我│ │
│ │ │ │ ,現在幾點了? │ │
│ │ │ │B:還是我晚一點匯給你? │ │
│ │ │ │A:我現在就要幣啦,你快點匯│ │
│ │ │ │ 啦 │ │
│ │ │ │B:我到底要匯多少給你啦 │ │
│ │ │ │A:65啦現在喔,我現在上線喔 │ │
│ │ │ │B:喔,好 │ │
│ │ │ │A:2 個嘛對吧,你要2 個嘛 │ │
│ │ │ │B:啊你差不多幾點會拿來? │ │
│ │ │ │A:現在6 點嘛,我大約在8 點│ │
│ │ │ │ 那邊啦 │ │
│ │ │ │B:好啦,你要來的時候拿給我 │ │
│ │ │ │A:好 │ │
│ ├───────┼───────┼──────────────┼──────┤
│ │106 年9 月21日│A:廖宜秋 │A:喂,我五分鐘到,我去再跟│106 年度偵字│
│ │23時10分35秒 │ 0000000000 │ 你說,你公司還有人嗎? │第16562 號卷│
│ │ │B:胡養祥 │B:等一下我看一下 │一第57頁(譯│
│ │ │ 0000000000 │A:喂… │文C5) │
│ │ │ │B:都還沒出去耶 │ │
│ │ │ │A:還沒出去?那你怎麼辦? │ │
│ │ │ │B:他們是做12點的啊 │ │
│ │ │ │A:叫他們好出去了好不好?我│ │
│ │ │ │ 要在哪裡等你,你跟我說 │ │
│ │ │ │B:那… │ │
│ │ │ │A:我現在很趕,我老實跟你說│ │
│ │ │ │ ,我現在還找不到,我先一│ │
│ │ │ │ 些給你好不好 │ │
│ │ │ │B:好啊 │ │
│ │ │ │A:在二手家俱那邊等你啦 │ │
│ │ │ │B:喔… │ │
│ │ │ │A:這樣他們就不會看到了吧. │ │
│ │ │ │ 你現在馬上出來,我馬上就│ │
│ │ │ │ 到 │ │
│ │ │ │B:好 │ │
├──┼───────┼───────┼──────────────┼──────┤
│ 4 │106 年8 月5 日│A:廖宜秋 │A:喂,我現在身上沒有,我也│106 年度偵字│
│ │18時42分48秒 │ 0000000000 │ 連絡不到啦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B:都沒有? │一第60 、61 │
│ │ │ 0000000000 │A:對啊,要晚一點啦 │頁(譯文A1)│
│ │ │ │B:要晚一點 │ │
│ │ │ │A:對啊,晚一點才會有啦 │ │
│ │ │ │B:好啦 │ │
│ │ │ │A:先跟你講一下,不然我真的│ │
│ │ │ │ 沒辦法,我現在…好嘸,喂│ │
│ │ │ │B:喂 │ │
│ │ │ │A:我晚一點再打給你啦 │ │
│ │ │ │B:好啦 │ │
│ ├───────┼───────┼──────────────┼──────┤
│ │106 年8 月6 日│A:廖宜秋 │A:喂,睡著囉,啊現在怎麼辦│106 年度偵字│
│ │1 時33分13秒 │ 0000000000 │B:看你啊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A:看你啊,要的話你就要過來│一第61頁(譯│
│ │ │ 0000000000 │ ,但是1 個要2000喔,漲價│文A1) │
│ │ │ │ 了喔 │ │
│ │ │ │B:是喔 │ │
│ │ │ │A:對啊,不然我真的找不到了│ │
│ │ │ │ ,我也找不到幾個,所以先│ │
│ │ │ │ 問你看要不要 │ │
│ │ │ │B:好啊 │ │
│ │ │ │A:我現在在往我家的路上了 │ │
│ │ │ │B:好啊 │ │
│ │ │ │A:那不然你就過來我家,好不│ │
│ │ │ │ 好 │ │
│ │ │ │B:嗯 │ │
│ │ │ │A:好啊,我跟你講一下而已 │ │
│ ├───────┼───────┼──────────────┼──────┤
│ │106 年8 月6 日│A:廖宜秋 │A:喂,啊你是到哪裡了? │106 年度偵字│
│ │2 時32分19秒 │ 0000000000 │B:在淡水了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A:要到了沒 │一第61頁(譯│
│ │ │ 0000000000 │B:還沒啦,要到了我會打給你│文A1) │
│ │ │ │A:好 │ │
│ ├───────┼───────┼──────────────┼──────┤
│ │106 年8 月6 日│A:廖宜秋 │A:喂 │106 年度偵字│
│ │2 時42分56秒 │ 0000000000 │B:到了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A:你車停好直接上來,你進來│一第61頁(譯│
│ │ │ 0000000000 │ 我這一棟你就按警衛鈴,他│文A1) │
│ │ │ │ 就應該會讓你進來了 │ │
│ │ │ │B:我馬上就要走耶 │ │
│ │ │ │A:對啊,你就上來啊,不然我│ │
│ │ │ │ 還要下去喔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106 年8 月6 日│A:廖宜秋 │B:喂,幾樓啊? │106 年度偵字│
│ │2時46分12秒 │ 0000000000 │A:18啊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B:18喔,好,進去左轉嘛, │一第61頁(譯│
│ │ │ 0000000000 │A:嘿啊,你到囉,你上來啊 │文A1) │
│ │ │ │B:好好。 │ │
│ ├───────┼───────┼──────────────┼──────┤
│ │106 年8 月6 日│A:廖宜秋 │A:喂 │106 年度偵字│
│ │2 時48分35秒 │ 0000000000 │B:到了到了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A:好 │一第61頁(譯│
│ │ │ 0000000000 │ │文A1) │
├──┼───────┼───────┼──────────────┼──────┤
│ 5 │106 年8 月25日│A:廖宜秋 │A:喂,到哪裡了? │106 年度偵字│
│ │15時41分34秒 │ 0000000000 │B:還沒啊,你又還沒跟我確定│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A:誰沒跟你確定? │一第62頁(譯│
│ │ │ 0000000000 │B:有喔? │文A2) │
│ │ │ │A:幹你婆啊,你在裝阿狗喔 │ │
│ │ │ │B:呵.呵.好啦好啦 │ │
│ │ │ │A:你是要不要上來,不然我真│ │
│ │ │ │ 的不等你囉 │ │
│ │ │ │B:還要等我,你現在是還沒好│ │
│ │ │ │ 喔 │ │
│ │ │ │A:在等你啊,我本來就在等你│ │
│ │ │ │ 啊 │ │
│ │ │ │B:好啦,我現在上去啦 │ │
│ │ │ │A:對啊,我從頭到尾都在等你│ │
│ │ │ │ 耶,幹你婆啊你當做我,蛤│ │
│ │ │ │ … │ │
│ │ │ │B:呵呵… 好啦好啦 │ │
│ │ │ │A:你到機場就可以打給我了,│ │
│ │ │ │ 我現在在機場工作 │ │
│ │ │ │B:啊我到機場,你就有了喔?│ │
│ │ │ │ 就可以拿了喔? │ │
│ │ │ │A:你現在太晚上來,我就要走│ │
│ │ │ │ 囉 │ │
│ │ │ │B:好好好,你應該也是要走了 │ │
│ │ │ │A:怎麼說? │ │
│ │ │ │B:4 點了耶 │ │
│ │ │ │A:對啊,你如果來就在我旁邊│ │
│ │ │ │ ,等我洗澡啊 │ │
│ │ │ │B:喔喔喔,這樣好啦 │ │
│ │ │ │A:不過拿東西你要跟我去淡水│ │
│ │ │ │ 拿喔 │ │
│ │ │ │B:不然你就去淡水啊 │ │
│ │ │ │A:快點啦,不然晚上我就又要│ │
│ │ │ │ 出去了耶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對啊,你裝瘋子喔,你整天│ │
│ │ │ │ 躲天在房間是個頭路嗎? │ │
│ │ │ │B:呵呵…你怎知道我整天都在│ │
│ │ │ │ 房間?呵…好啦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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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年8 月25日│A:廖宜秋 │A:到哪了啦? │106 年度偵字│
│ │17時24分30秒 │ 0000000000 │B:台中了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A:快一點啦 │一第62頁(譯│
│ │ │ 0000000000 │B:好 │文A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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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年8 月25日│A:廖宜秋 │B:喂,睡著囉 │106 年度偵字│
│ │19時49分55秒 │ 0000000000 │A:沒有啊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B:啊你在家裡嗎? │一第63頁(譯│
│ │ │ 0000000000 │A:嘿啊 │文A2) │
│ │ │ │B:半小時啦,我現在到五股了│ │
│ │ │ │ ,現在塞車 │ │
│ │ │ │A:好啦 │ │
│ ├───────┼───────┼──────────────┼──────┤
│ │106 年8 月25日│A:廖宜秋 │A:喂 │106 年度偵字│
│ │20時27分42秒 │ 0000000000 │B:我上樓囉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A:好啊,你上來啊 │一第63頁(譯│
│ │ │ 0000000000 │B:好 │文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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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 年9 月22日│A:廖宜秋 │A:喂 │106 年度偵字│
│ │17時54分30秒 │ 0000000000 │B:在哪?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A:現在在萬華耶 │一第65頁(譯│
│ │ │ 0000000000 │B:什麼時候要回去? │文A4) │
│ │ │ │A:等一下啊,怎麼了嗎?要處│ │
│ │ │ │ 理那個了喔?要拿剩下的喔│ │
│ │ │ │ ?我現在沒有耶 │ │
│ │ │ │B:對啊,現在沒有? │ │
│ │ │ │A:現在外面找不到耶 │ │
│ │ │ │B:那何時? │ │
│ │ │ │A:重點是還很貴,又漲價了,│ │
│ │ │ │ 幹你娘怎麼有辦法,如果你│ │
│ │ │ │ 有辦法換你幫我問一下,我│ │
│ │ │ │ 說真的啦,真的都很貴,划│ │
│ │ │ │ 不來啦 │ │
│ │ │ │B:好啦,你看怎樣啊 │ │
│ │ │ │A:嘸啦,你是還要拖東西是不│ │
│ │ │ │ 是 │ │
│ │ │ │B:嘸啦,現在沒錢 │ │
│ │ │ │A:我問看看啦,我現在身上也│ │
│ │ │ │ 沒有,剩一點點而己,我剩│ │
│ │ │ │ 自己玩的,就算你要拿去也│ │
│ │ │ │ 不夠啊,不然你要就拿去啊│ │
│ │ │ │B:嘸啦,免啦,就看你什麼時│ │
│ │ │ │ 候啊,好不好 │ │
│ │ │ │A:我問看看啦,我現在問到的│ │
│ │ │ │ 都快3 千了 │ │
│ │ │ │B:是喔 │ │
│ │ │ │A:不然你去外面幫我問看看有│ │
│ │ │ │ 沒有比較便宜的,有的話跟│ │
│ │ │ │ 我說,快點,我要來處理 │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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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年9 月22日│A:廖宜秋 │A:幹你娘我的幣呢? │106 年度偵字│
│ │22時51分47秒 │ 0000000000 │B:呵 │第16562 號卷│
│ │ │B:詹兆榮 │A:我的幣你有把我拿去玩掉嗎│一第65、66頁│
│ │ │ 0000000000 │ ? │(譯文A4) │
│ │ │ │B:呵 │ │
│ │ │ │A:嘸你笑三洨?不然你打來我│ │
│ │ │ │ 說你幣不見了,這樣感覺很│ │
│ │ │ │ 差耶,我有玩你的嗎? │ │
│ │ │ │B:嘸啦 │ │
│ │ │ │A:你是太難過是不是啊,要不│ │
│ │ │ │ 要來拿東西啦? │ │
│ │ │ │B:好啊,我過去 │ │
│ │ │ │A:多久會到啦,我要睡了耶 │ │
│ ├───────┼───────┼──────────────┼──────┤
│ │106 年9 月22 │A:廖宜秋 │A:你有沒有要來? │106 年度偵字│
│ │日23時23分47 │ 0000000000 │B:在路上了 │第16562 號卷│
│ │秒 │B:詹兆榮 │A:你什麼時候會到?我要睡了│一第66頁(譯│
│ │ │ 0000000000 │B:大約再10分鐘啦 │文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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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年9 月22 │A:廖宜秋 │A:喂 │106 年度偵字│
│ │日23時43分55 │ 0000000000 │B:我到了 │第16562 號卷│
│ │秒 │B:詹兆榮 │A:好 │一第66頁(譯│
│ │ │ 0000000000 │ │文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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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 年9 月28 │A:廖宜秋 │A:喂 │106 年度偵字│
│ │日17時33分56 │ 0000000000 │B:阿秋,下班啊喔 │第16562 號卷│
│ │秒 │B:詹兆榮 │A:我休息好幾天了 │一第66頁(譯│
│ │ │ 0000000000 │B:晚上去找你啦 │文A5) │
│ │ │ │A:我們先講清楚,講給他明,│ │
│ │ │ │ 你再看你要不要來,你現在│ │
│ │ │ │ 是要幹嘛? │ │
│ │ │ │B:拿啊 │ │
│ │ │ │A:1 個3000 │ │
│ │ │ │B:這麼貴 │ │
│ │ │ │A:真的我沒有騙你,而且我也│ │
│ │ │ │ 沒有幾個,昨天等到幾點人│ │
│ │ │ │ 家才從林森北路拿回來給我│ │
│ │ │ │B:是喔,你那邊現在就有? │ │
│ │ │ │A:但是我現在沒那麼多啊,跟│ │
│ │ │ │ 你說你要拿一個而己一定有│ │
│ │ │ │ 的啊,怎麼會沒有 │ │
│ │ │ │B:那我等一下打給你,馬上 │ │
│ │ │ │A:我是先跟你說一下,看你怎│ │
│ │ │ │ 麼樣 │ │
│ │ │ │B:我等一下過去拿 │ │
│ │ │ │A:好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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