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重訴,3,2018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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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耀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
文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洪元勛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林宏盛
選任辯護人 張明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5511 號、107 年度偵字第2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元勛、莊文耀、林宏盛均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元勛、莊文耀、林宏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 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等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製造之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扣案物重量高達數千公克,衡諸社會大眾認知,經起訴重罪後,會規避刑罰執行及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較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權衡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 人之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被告3 人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訴追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執行羈押,並自107 年5 月5 日及107 年7 月5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被告3 人均坦承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有扣案筆記本影本、員警職務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現場圖、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11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03440240 號鑑定書及扣案製毒器具、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半成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3 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3 人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之重罪,且本案尚未辯論終結,客觀上足認被告3 人有逃匿、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等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9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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