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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蔡宛廷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送達代收人 鄭敏郎律師
被 告 黃聖翔
被 告 鄧順安
被 告 李亞維
被 告 劉福森
被 告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凱
被 告 鴻曜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3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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