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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康淑清
訴訟代理人 康璧蘭
被 告 楊孫國
上被告楊孫國因107年度易字第49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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