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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曾明煌
被 告 李光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28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李光輝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280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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