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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進興
被 告 蕭澤宏(已歿)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0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蕭澤宏應與同案被告唐瑞延、陳再成連帶給付原告張進興新臺幣2,17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計息。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7日死亡,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至同案被告唐瑞延、陳再成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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