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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帥
選任辯護人 蔡旻哲律師
陳彥佐律師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王麗君
第 三 人 中華國際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克立
第 三 人 王麗莎
陳梅花
李祖嫻(原名:李唯萱)
陳彥均
嚴以浩
林美億
陳威輯
侯翔文
楊孟璁
林于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107 年度偵字第14307 號、第14516 號、第14517 號、第14518 號、第14519 號、第14520 號、第14521 號、第14522 號、第15295 號、第16568 號、第16737 號、第16807 號、第18358 號、第18360 號、第18361 號、第18362 號、第18363 號、第18472 號、第18720 號)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帥對附表「登記所有權人」欄所示之人,就同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動產,因借名登記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債權,均應予扣押。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係配合於民國104年12月30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4項及第38條之1第3項新增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應追徵其價額之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
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乃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
又扣押裁定之審核,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
二、經查,被告陳國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正由本院審理中,依現存卷證資料,被告陳國帥涉犯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罪嫌重大。
另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陳國帥所參與取得被害人移轉之不動產共計22筆,且被告已將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而向第三人借款總計達2 億8,030 萬元(見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不動產欄、借款及抵押設定欄所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被告上開詐得房屋及設定抵押取得之款項,均為被告陳國帥所涉本件犯罪不法所得之範圍。
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分別登記於附表所示登記所有權人名下,惟依被告陳國帥於偵訊時所供述,附表所示不動產均為其所購買,僅係借名登記於附表所示登記所有權人名下等語(見卷17第26頁至第27頁),並有扣案之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狀可資佐證,足證被告陳國帥與被告王麗君、第三人中華國際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王麗莎、陳梅花、李祖嫻(原名:李唯萱)、陳彥均、嚴以浩、林美億、陳威輯、侯翔文、楊孟璁、林于珣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確實存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三、再『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是被告陳國帥涉犯上開罪嫌,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涉犯罪不法利得之範圍,業如前述,本件雖尚待審理、調查及辯論,始能終局確認被告所得支配之不法利得範圍,而為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宣告,然為預防被告陳國帥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而有在追徵價額內扣押被告之財產(即保全追徵)之必要。
再審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於偵查中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13號裁定扣押,然就被告陳國帥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上開登記所有權人,因借名登記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關係,則尚未據扣押。
被告亦於本院109年3 月5 日審理時自承:我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不動產都沒有處分,也沒有與他人簽訂協議等語。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陳國帥對上開登記所有權人因借名登記契約所生債權,為將來可能對於被告宣告沒收而追徵其價額之標的,而有予以扣押之必要,且其扣押之範圍(數額)核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過度扣押而侵害被告陳國帥產權之情事,爰裁定予以扣押,被告陳國帥應不得任意解除、終止與上開登記所有權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亦不得任意移轉借名登記契約所生債權予其餘第三人;
上開登記名義人亦不得任意向被告或其餘第三人清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及第13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編│登記所有│門牌 │建號(權利範圍) │坐落地號(權利範圍)│
│號│權人 │ │ │ │
├─┼────┼───────┼─────────┼──────────┤
│一│中華國際│臺北市○○區○│○○區○○段0小段 │○○段0小段00地號( │
│ │資產開發│○○路0 巷00號│00000號(全部) │76/ 10000 )、00之1 │
│ │有限公司│0 樓之0 │ │地號(76 /10000 ) │
├─┼────┼───────┼─────────┼──────────┤
│二│王麗莎 │臺北市○○區○│○○區○○段0小段 │○○段0小段00地號( │
│ │ │○○路00巷00號│00000號(全部) │83/10000) │
│ │ │0 樓之0 │ │ │
├─┼────┼───────┼─────────┼──────────┤
│三│王麗君 │臺北市○○區○│○○區○○段0小段 │○○段0小段000地號(│
│ │ │○○路0段20號2│00000號(全部) │103/10000) │
│ │ │樓 │ │ │
├─┼────┼───────┼─────────┼──────────┤
│四│陳梅花 │臺北市○○區○│○○區○○段0小 │○○段0小段000地號(│
│ │ │○○路0段000巷│段00000號(全部) │173/10000) │
│ │ │00弄10之1號 │ │ │
├─┼────┼───────┼─────────┼──────────┤
│五│中華國際│臺北市○○區○│○○區○○段0小段 │○○段0小段000號(1/│
│ │資產開發│○街000 號0樓 │00000號(全部)、 │5)、000號(1/5)、 │
│ │有限公司│ │00000號(1/5) │000 之0號(1/5 ) │
├─┼────┼───────┼─────────┼──────────┤
│六│中華國際│臺北市○○區○│○○區○○段0小段 │○○段0小段000號(67│
│ │資產開發│○○路000 號0 │000號(全部)、000│2/100000) │
│ │有限公司│樓之1 │0 號(469480/1000 │ │
│ │ │ │00000) │ │
├─┼────┼───────┼─────────┼──────────┤
│七│李唯萱 │臺北市○○區○│○○區○○段0小段 │○○段0 小段000號( │
│ │ │○街00號0 樓之│0000號(全部)、 │328/10000 ) │
│ │ │0 │0000號(328/10000 │ │
│ │ │ │) │ │
├─┼────┼───────┼─────────┼──────────┤
│八│中華國際│新北市○○區○│○○區○○段00000 │○○段000號(51/1000│
│ │資產開發│○路000號 │號(全部)、00000 │0) │
│ │有限公司│ │號(611/10000 )、│ │
│ │ │ │00000 號(293/1000│ │
│ │ │ │0) │ │
├─┼────┼───────┼─────────┼──────────┤
│九│陳彥均 │新北市○○區○│○○區○○段0000號│○○段000號(114/100│
│ │ │○路0 之0號 │(全部)、0000號(│00)、000號(114/100│
│ │ │ │88/10000)、0000號│00)、000號(114/100│
│ │ │ │(1778/10000) │00)、000號(114/100│
│ │ │ │ │00) │
├─┼────┼───────┼─────────┼──────────┤
│十│嚴以浩 │新北市○○區○│○○區○○段0000號│○○段000號(241/100│
│ │ │○街000 之0 號│(全部) │00) │
│ │ │0 樓 │ │ │
├─┼────┼───────┼─────────┼──────────┤
│十│林美億 │新北市○○區○│○○區○○段0000號│○○段00之0號(1/5)│
│一│ │○路000巷00弄0│(全部) │ │
│ │ │號4樓 │ │ │
├─┼────┼───────┼─────────┼──────────┤
│十│陳威輯 │新北市○○區○│○○區○○段0000號│○○段000號(55/1000│
│二│ │○路0 段000 號│(全部)、5062號(│0) │
│ │ │00樓 │52/10000)、5063號│ │
│ │ │ │(230/10000) │ │
├─┼────┼───────┼─────────┼──────────┤
│十│侯翔文 │新北市○○區○│○○區○○段000號 │○○段000號(202/100│
│三│ │○路000 之0 號│(全部)、000號( │00) │
│ │ │0 樓 │226/10000) │ │
├─┼────┼───────┼─────────┼──────────┤
│十│楊孟璁 │新北市○○區○│○○區○○段000號 │○○段000號(1/5)、│
│四│ │○路0段000巷0 │(全部) │000號(1/5) │
│ │ │號0樓 │ │ │
├─┼────┼───────┼─────────┼──────────┤
│十│林于珣 │臺北市○○區○│○○區○○段0小段 │○○段0小段000號(32│
│五│ │○○路0段000巷│00000號(全部)、 │/10000) │
│ │ │0弄00號0 樓 │00000號(80/10000 │ │
│ │ │ │) │ │
├─┼────┼───────┼─────────┼──────────┤
│十│陳梅花 │新竹市○○路00│○○段0000號(1/96│○○段000之00號(1/9│
│六│ │0巷00弄00號 │) │6) │
├─┼────┼───────┼─────────┼──────────┤
│十│陳梅花 │新竹市○○路 │○○段0000號(1/96│○○段000之00號(1/9│
│七│ │000 巷00弄00號│) │6) │
├─┼────┼───────┼─────────┼──────────┤
│十│陳梅花 │新竹市○○路00│○○段0000號(全部│○○段000之00號(全 │
│八│ │0 巷00弄000號 │) │部) │
├─┼────┼───────┼─────────┼──────────┤
│十│陳梅花 │臺北市○○區○│○○區○○段0小段 │○○段0小段000號(10│
│九│ │○○路000 巷00│00000號(全部) │7/10000) │
│ │ │弄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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