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附民,120,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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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吳机金帶
被 告 陳宏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8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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