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孫毓瑛
被 告 FOO ZE SHAN(中文姓名:符芝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