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李艷婷
被 告 謝瑜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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