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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劉財秀
被 告 田浚辰(原名田金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503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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