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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蔡金柱
被 告 許凱弼
邊瑋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8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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