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附民,306,2019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蔡金柱


被 告 許凱弼

邊瑋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8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