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附民,366,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唐翊琳
被 告 王思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5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王思惠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759 號判決被告無罪。

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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