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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何錦雲
倪淑貞
被 告 郭憶涵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易字第80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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