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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秦青霞
被 告 許哲嘉
許哲嘉之法定代理人
上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0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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