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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被 告 林于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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