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附民緝,1,2018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黃映雪
被 告 張進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緝字第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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